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办法共分8章31条,明确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职责包括对法院、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以及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
为了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和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假精神病”问题的出现,办法规定: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收到材料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检察院。
为依法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监管活动及解除强制医疗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使用约束措施,没有依照规定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生活标准,没有依照规定安排被强制医疗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会见、通信,没有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没有及时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2013年以前公安机关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被执行强制医疗的活动是否要监督的争议,办法明确,2012年底以前公安机关依据刑法规定决定强制医疗且2013年以后仍在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检察机关应当对其被执行强制医疗的活动实行监督。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发现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检察建议制度,发现在强制医疗活动中公安机关、法院、强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以及检察人员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违纪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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